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辖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老边区实际情况,老边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现将有关事项及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无例外时段。
二、禁放区域(具体范围见附图)
(一)老边区城区:东至上白线、南至渤海东大街、西至北营线、北至花英台总干渠围合区域;
(二)路南镇:东以新城路向南经营柳路延伸至规划四路、南至与西市区接壤处、西至与站前区接壤处、北至营大路围合区域,其中涵盖城子村全域;
(三)边城镇:薄家村、北于杨村、前进村全域;
(四)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1)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 100 米区域内;(2)火车站、客运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停车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油气罐、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围 100 米区域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周围 100 米区域内;(6)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等重点防火区周围 100 米区域内;(7)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100 米区域内;(8)城市交通干线、主要街路及商业区内。
三、工作职责
(一)区应急管理局
1、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从严管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禁放区域内减少烟花爆竹售卖点位,具体减少计划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
2、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从源头阻断安全风险。
3、统筹指导各相关单位业务工作,联合公安部门查处未培训人员及违规销售商铺。
(二)区公安分局
1、强化禁放区域常态化监管,健全烟花爆竹全链条管理机制。
2、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对禁放地点/时间燃放、危害公共及人身财产安全燃放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500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监督互联网平台,清理违规销售信息;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老边城管执法中心
对禁放区域内一律不予核发零售点临时占道许可证,同时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规占道销售行为,并联合相关部门取缔无证零售点。
(四)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道路运输车辆资质审定。
(五)区市场监管局
1、经营资质监管:核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一致,规范主体准入。
2、产品质量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禁销售过期、不合格产品。
3、市场秩序监管:规范经营价格,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行为。
(六)消防救援局
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加强值守,增派救援力量,及时扑救突发火情。
(七)生态环境分局
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巡查,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和巡查情况;重点紧盯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及夜间、凌晨等关键时段,聚焦重点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八)区委宣传部
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禁放安全宣传,统筹各部门工作信息上报。
(九)各镇(街)
1、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全方位深化禁放宣传引导,通过村(社区)公告栏、网格微信群、入户宣讲、流动宣传车、电子屏滚动播放、发放宣传手册和倡议书等多种形式,广泛普及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法律法规及燃放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3、明确告知辖区群众禁放区域范围、管控要求及违规燃放的法律责任,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主动举报违规燃放行为,营造“人人知晓禁放、人人支持禁放、人人参与禁放”的社会氛围。
4、组建由镇(街)干部、社区(村)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组成的巡查队伍,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苗头性问题,对不听劝阻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相应工作职责,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做好我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与本实施办法相冲突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老边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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