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营口市老边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联 系 人:王少辉
电 话:3864500
受委托单位:营口市老边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联 系 人:姜南
电 话: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营口市老边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王少辉
受委托单位:营口市老边区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南
一、委托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规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构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及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第2号令,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营口市老边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委托营口市老边区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民族宗教行业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的范围
负责老边区行政区域民族宗教执法工作,查处民族宗教违法行为。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营口市老边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律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现场检查工作或接到举报,对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及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第2号令,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依法委托对违法行为人(单位)有权给予行政警告、行政处罚、行政罚款职权,超时行政执法权限的,按照其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执法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根据受委托单位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的执法权限只能在委托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履行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并保存好执法案件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5、受委托单位如实向委托单位反映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五、委托期限
委托时间有效期自2023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
委托机关:营口市老边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少辉
2023年1 月4 日
受委托单位:营口市老边区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南
2023年1 月4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一份报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