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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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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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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姜辉

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顺东

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权限

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一)办理海域使用权设立、变更、续期、转让的审核和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老边区农业农村局权限范围内)。

(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和苗种生产许可审批(老边区农业农村局权限范围内)。

(三)依法查处全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行为,并行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老边区农业农村局权限范围内)。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办法》

(五)《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六)《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七)《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委托方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委托方提供或者介绍与委托执法范围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委托方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监督执法人员持证执法,依法依规执法。

四、受委托方的责任

(一)受委托方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得将执法权再委托给第三人;

(二)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按照委托方要求上报相关文书、报表;

(五)严格按照委托方相关制度规定落实执法任务,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五、委托书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期间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时,依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委托方: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受委托方:营口市老边区农

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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