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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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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驻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营政办明电﹝2019﹞9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共清理至2019年规范性文件24件,现决定将其中的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老边区行政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办发﹝2015﹞59号),发布日期:2015年9月30日。

二、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老边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发﹝2016﹞5号),发布日期:2016年4月19日。


附件:2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作出或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规定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发﹝2003﹞5号),发布日期:2003年5月7日、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发﹝2016﹞18号),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0日、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老边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发﹝2016﹞20号),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日、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营口市老边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发﹝2017﹞12号),发布日期:2017年8月4日、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行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办发﹝2017﹞62号),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9日。

因机构改革调整,区政府法制办合并入区司法局,以上文件中的“区政府法制办”修改为“老边区司法局”。

二、文件名称:《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发﹝2006﹞6号),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删除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十款“参保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未缴费期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的内容,原文条款序号顺延。

三、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老边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办发﹝2012﹞4号),发布日期:2012年8月6日。

因机构改革调整,区安监局更名为老边区应急管理局,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原办法中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

四、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老边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发﹝2017﹞2号),发布日期:2017年3月28日。

因机构改革调整,结合校车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原办法修改如下:

1.原办法将“区教文体局”修改为“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2.第二章第五条中“负责监督管辖区内学校校车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校车安全各项工作;负责各学校校车各项管理制度、接送方案、停靠站点等审核,组织协调校车司机、随车照管员安全培训”修改为“负责监督辖区内学校校车的日常管理,督查学校校车安全各项工作;负责指导各学校制定校车各项管理制度、接送方案、停靠站点等,帮助学校协调校车司机、随车照管员安全培训”;

3.第三章校车驾驶员管理第七条全部修改为“校车驾驶员由校车所在学校统一选聘,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校车驾驶员由学校统一管理,并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负责监督”;

4.老边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小组成员应做相应调整。

五、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老边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营边政办发﹝2017﹞15号),发布日期:2017年4月14日。

因机构改革调整,区政府应急办职能并入老边区应急管理局,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原规则修改如下:

1.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删除标题“试行”;

2.原规则中“区政府应急办”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

3.第五条第(二)项删除“行政管理人员需任正科级以上职务”。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区直属机构。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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