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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边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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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老边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老边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工程管护水平,实现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的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护实施细则》(辽水农水﹝2014﹞38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不含城区)、村庄、学校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而建设的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城区管网延伸工程、农村学校供水工程等。

第四条  老边区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实行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区水利局: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核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工程计划;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指导、组织项目实施;严格工程质量控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及后评价。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传达、出台精准脱贫有关文件;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针对性地提出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需求。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各地开展农村饮用水末梢水质监测,加强卫生监督。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指导、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开展项目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管网延伸类农村供水工程。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管网延伸类农村供水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区各村委会:管护单位,主要负责工程建成后日常看护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  产权管理部门对工程经营管理工作负总责,是管护的监督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规定监督管护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管护工作。

第七条  管护单位遵守管护协议及管护合同,加强维修养护管理,保证工程设施、设备运转良好;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反映工程运行状况;要规范管理行为,实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良性运行。

第八条  要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看护由管护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受益户负责。

第九条  管护单位要经常对工程进行排查和养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备给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应实行限额管理,对于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定点定时供水。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管护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管护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管护单位和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设计和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区水利局联合区卫生健康局开展水质检测任务,对不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尽快排查原因,予以解决;

(三)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和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四)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水价管理

第十五条  我区饮水工程均对接城市自来水管网,水价按照市水务公司定价收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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