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边政办发[2018〕24号 2018年6月4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水利局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河道的流域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河道管理、防洪调度及各项业务指导。各镇街水利站及灌溉管理处为水利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本镇街及灌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区河段,由老边区水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整治和防洪排涝工作。
第四条 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切实搞好河道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六条 河道和两岸的提防、护岸工程、护提地、河流等,统由河道主管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由河道主管部门按设计要求确定行洪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缩窄河道,不准擅自在河道流域规范范围内修建套堤、渠、路等一切设施。严禁堆放大中物料,倾倒垃圾等,已设障的,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第八条 在河道上修建工程,需报区人民政府、区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城区河道两侧建工程,由区河道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批准。
第九条 修建跨河建筑物,必须在不影响原河道泄洪,排涝和提防安全的前提下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条 不准在河道内修建危害对岸导流、挑流工程,凡新建、改建和拆除涉及两个镇(街)或铁路、公路的工程,要按河道流域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与有关部门衔接后,报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不准在河道滩地、护堤地乱垦滥种和擅自植树,凡未经区河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植树的,要限期清除。
第十二条 不准向河道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资,凡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在此期间对因排污而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排污单位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向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区河道主管部门交纳清淤费。
第十四条 在河道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严禁取土。凡擅自取土,由取土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的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堤防及两侧护堤地,堤内外原有土坑、废堤、由区河道主管部门管理,虎庄河、大旱河、二道河等支流,护堤地从外堤脚向外十米;王家干渠从内坝肩向外十五米;营柳河、民兴河从现有河开口向外二十米;胜利防洪堤从堤脚向外二十米;杨柳河东岸从现有河开口向外十五米,西岸至杨柳公路;盐场外围河,左岸至营口盐场大坝,右岸从开口向外三十米;路南河两岸以治理后的河口向外十二米(右岸营大公路段至公路);老边河左岸至营大铁路,右岸以治理后的河口向外十二米;秦白河,引奉河以现有河开口向外十米;党家河、中心河从现有河开口向外十米,其它小型河道管理范围,护堤地最少不能少于十米。
第十七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如桥、涵、闸、站等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滩地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 防汛设施、物资、设备,严禁损坏和窃盗。如发现不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利用坝顶作公路、乡路的堤段,由使用单位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长年性的维修养路。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
第二十条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必须做出设计,报区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遵守本《细则》或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河道主管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资奖励;成绩突出的由区人民政府授予河道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关于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罚款处分;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造成河道水质严重污染的排放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按国家规定,根据危害程度,直至责令其停业、封闭。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和无理取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八日营口市老边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营口市老边区河道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