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边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营边政发〔2017〕10号 2017年9月5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和农村环境运行维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转发关于引发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营财改〔2015〕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5年开始,对原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奖补资金”和按照“辽政发〔2014〕12号”文件要求安排的“农村环境运行维护资金”进行整合,统称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该奖补资金性质属于一般转移支付,纳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按有关规定,县级政府是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我区此项工作所需奖补资金由省、市、区、镇(街)四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四条 各镇(街)应按“辽政发〔2014〕12号”文件要求,以不低于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分别测算辖区内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资金需求。省财政综合考虑村级组织和农村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补助金额。对省、市补助后的资金缺口,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鼓励农民通过筹资筹劳、社会各方面自愿捐赠等方式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用于以满足农民生活需要为目的、以农村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场所和项目的运行维护,重点支持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需求最迫切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

(一)村内环境卫生管理运行维护。村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简单处理、街道清扫等发生的费用和保洁员工资,污水排放设施、绿化设施、街路照明设施等管理运行维护。

(二)村内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村内道路、桥涵修补维护,农村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等运行维护。

(三)村内综合服务设施管理运行维护。村“两委”办公场所、计划生育服务室、文化广场、农家书屋、文体设施、广电设施、农村气象灾害预警发布设施等管理运行维护。

(四)村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已由其他政策安排,并有稳定资金来源渠道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如村干部报酬,畜牧防疫员、护林员、水管员等补助,应由区、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的垃圾处理、转运等。

(二)属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范畴的村级公益事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针对村民个人的实物或变相福利,如代缴或免除村民应缴水费、电费、抵顶村级公益事业的筹资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各乡、村农村人口数量、行政村数量、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需求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档制定对各村的补助标准。在使用奖补资金时,应优先保障各村保洁员工资、环境卫生管理等刚性需求。

第十条 资金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区级统筹实施。我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现行标准为每年总额357万元,其中的30%即107.1万元由区级统筹使用。区级统筹部分由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用于各行政村单项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达到或超过5千元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村内环境卫生管理运行维护项目除外,此类项目由各镇或村负责组织实施)。

(二)镇(街)统筹实施或村级组织自行实施。我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现行标准每年总额357万元中的70%即249.9万元,由区财政部门按行政村数量比例拨付至各镇(街),用于村内环境卫生管理运行维护和单项资金需求低于5千元的村内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村内综合服务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及村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此类项目可由各镇(街)统一实施或交各行政村自行实施,具体方式由各镇(街)确定,并报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区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各镇(街)、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镇(街)、村,区财政部门将扣减其下年度补助资金。

以后年度如遇上级调整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额度,区级统筹资金比例按调整后资金总额度的30%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区、镇(街)财政部门应将安排辖区内各村奖补资金额度,区、镇(街)统筹实施项目种类、预算参考标准等事项告知各村。以便乡村基层组织统筹安排,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按照村民民主议事制度,结合奖补资金额度拟定年度内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填报《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1)。其中,区、镇(街)统筹实施项目应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镇(街)财政部门(经管站)对各村上报的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村,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审核的重点是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其中,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范围的项目应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应将经镇(街)财政部门(经管站)审核通过的本年度拟实施项目和上年度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相关规定向村民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镇(街)财政部门(经管站)将各村申报的区、镇(街)统筹实施项目进行汇总(格式可参考附件2),并上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项目实施。针对不同的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结合当地实际,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确保质量的角度出发,区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或镇(街)组织实施。区级统筹实施项目所需资金,在预算参考标准内,按照实际采购或执行结果,由区财政部门用区级统筹资金支付;镇(街)统筹实施项目所需资金,在预算参考标准内,按照实际采购或执行结果,从各村的奖补资金额度中直接扣除,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支付。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自行实施项目实行镇(街)报账制管理。

各村报账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要符合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对项目产生的人工费及简易材料等费用确无正式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村级组织要出具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村民监督小组成员及具体承办人员等签字认定的证明材料,镇(街)财政部门(经管站)可依据审核后相关证明材料入账处理,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年度内各村区、镇(街)统筹实施项目和村级组织自行实施项目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区、镇(街)财政部门确定的奖补资金额度。因资金额度限制原因未完成项目可转至下年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按上级要求填报《辽宁省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表》(详见附件3),并报上级财政部门汇总。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各镇(街)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村民民主议事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依据对各镇(街)的绩效评价情况,统筹考评各镇(街)工作,对考评不合格的镇(街),直接扣减其下年度区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农村综改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镇(街)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老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