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边政办发〔2016〕7号 2016年2月5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15〕3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是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地方确权颁证的相关费用支出,分为确权颁证工作经费和技术服务费两部分。
第三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补助资金和区级资金构成,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省财政每亩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亩补助5元,区以上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上级补助资金拨到区财政后,区财政全额拨付给区农发局统筹使用。
第四条 确权颁证工作经费由区农发局设专账管理,按计划预留出区级确权颁证工作经费,并向各镇拨付镇级确权颁证工作经费,镇级确权颁证工作经费由各镇设专账管理。区农发局应按技术服务合同及时向技术服务公司支付确权颁证技术服务费。
第五条 因国土“二调”面积和实测面积差产生的确权颁证工作资金由区农发局统筹使用,用于镇、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不足部分,如有结余,上交区财政。
第六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1、技术服务费;2、数据库平台建设费;3、培训费、会务费;4、印刷费、材料费、耗材费;5、用于确权工作的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费;6、交通费;7、学习考察、检查验收支出;8、农民误工补助费;9、其他需要支出的确权颁证工作费用。上述费用中的“农民误工补助费”不得使用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确权颁证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确权颁证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门重点负责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农业部门重点负责确权颁证的计划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农发局应加强对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的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以前试点阶段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